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條第2項及第6項復分別規定:「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此外,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則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且該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明確。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另本院審酌依聲請人之主張如准予更生,送達之郵務費用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且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估算,定期命聲請人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預納5,460元(計算方式:19×34×10-1,000=5,460),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㈠財產目錄:
⒈釋明為何有來自於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小額收入。
⒉聲請人最近1個月向國稅局所申請之95年度及96年度之財
產歸屬證明資料。並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股票等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及無償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
㈡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提出之必要支出數額逾97年度臺灣省
個人最低生活費用數額,應更進一步釋明何以屬於「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㈢受扶養權利之人:
⒈按各受扶養人分別提出戶籍謄本,並陳報同負扶養義務之
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如聲請人陳稱獨自扶養,應提出他扶養義務人之財產證明,及無法扶養之證明)。
⒉釋明受扶養人何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並提出相
關證明(顯然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者,無庸另行釋明,例如年幼之子女等)。
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二、聲請人配偶95年度及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勞、健保資料。
三、聲請人毀諾後之信用卡、現金卡帳單及繳款狀況正本。
四、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