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建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之挺 即宏耀企業行間給付薪資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97.5元,本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之1/2,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