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著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71號原告一多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簿金 訴訟代理人 朱秀晴 律師
陳璿伊 律師 羅明通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智瑋 律師被告九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彩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李維峻 律師 林穎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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