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司民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期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4號聲請人其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聲請人鄭國章相對人 光曄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司民全字第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20日以新北院霞
106司智執全宿字第2號執行扣押,相對人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具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不因本院准予限期起訴之聲請,即認聲請人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