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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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宜蘭縣壯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原名 徐明聰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丙○○(即徐明聰)、甲○○、 徐清龍林素微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原名徐明聰)、甲○○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25,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1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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