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9,11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1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