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二00五)古民初字第四五八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原係夫妻,惟已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古田縣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又福建省古田縣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有該基金會(九六)核字第0三八三四四號、(九六)核字第0三八三四五號證明附卷可稽,且本院認該前開判決書之內容,並無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爰依首開規定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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