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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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36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肇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343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玖佰捌拾參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肆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