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66號原告乙○○被告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