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一一○號提存事件中,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或相同面額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522號假
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5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擔保,並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111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現提存之公債須辦理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查:上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提存事件之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