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220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因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5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