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廣祐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20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廣祐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廣祐
」之後補載「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及
第3行「12時許」更正為「19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並於99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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