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徐文盛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附表:受刑人徐文盛定應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12.3│99.12.5│├───────┼─────────────┼─────────────┤│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662號│99年度偵字第28169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10年度易字第584號│100年度易字第453號││├───┼─────────────┼─────────────┤││判決│100.3.17│100.3.28│││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10年度易字第584號│100年度易字第453號││├───┼─────────────┼─────────────┤││確定│100.4.11│100.4.25│││日期│││├───┴───┼─────────────┼─────────────┤│附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753│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104│││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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