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美菊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25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4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謝美菊因懷疑 胡慧瑀 與其丈夫發生外遇,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98年12月12日、同年月25日撥打電話予胡慧瑀,基於恐嚇危害身體安全之犯意,對其恫稱:「妳去試試看啦!我先生也會修理妳!妳看看。我兒子也會來打,妳給我看一下!我兒子、我兒子他、他同學要幹妳,妳要嘛?妳講啊!再講話啊! 肖雞掰 (台語直譯)」、「打妳、打妳兒子,我跟妳說,打妳員工,還有妳那個矮冬瓜,我跟妳講,臭雞掰(直譯)」等詞,致胡慧瑀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胡慧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
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引用之供述證據、物證部分,固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其等至本件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審酌前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尚無違法不當之情,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謝美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以行動電話向告訴人胡慧瑀陳稱前揭話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是告訴人先罵我,我沒有罵她,這些話與是告訴人編的;(其後改稱)我有時候後以公用電話,有時候以手機0000000000打給她,我有罵告訴人前揭話語,但這是因為她罵我,我當然也罵她,她還叫兄弟來修理我先生、說要殺我前夫生的小孩云云(見原審卷第54頁背面、65頁背面、84頁背面,本院卷第39頁背面)。惟查:
㈠被告如何於98年12月12日、同年月25日以行動電話00000000
00號撥打告訴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經原審當庭勘驗如附件所示,有勘驗筆錄1份存卷可考(見原審卷第86至87頁),此等內容,亦經被告自承有講過錄音內容之話語(見原審卷第84頁背面)。況告訴人在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被告有於98年12月12日、同年月25日打到我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給我,說如勘驗筆錄(即附件)
五、㈠、㈤之內容,我聽完之後,心裡非常恐懼,被告常常打電話給我,一天不下百通,電話根本掛不掉,我講什麼她也不會答我,我把手機關掉,她就打我店裡的電話,我根本沒有辦法做生意,是後來我提出告訴,被告才停止這樣的行為,我去警局報案時(即去年7月),她還是在手機裡一直罵我,我當時跟她說我在警局,她還不相信,警察在旁聽到她罵我,都直搖頭等語(見原審卷第81至84頁),互核可資確認在卷,具有相當可信性,應可信此節為真。
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再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17日刑事庭總會決議參照)。詳酌附件所示之通話內容,雖多屬被告向告訴人單方謾罵之不雅話語,然就通話內容㈠、㈤確有「妳去試試看啦!我先生也會修理妳!妳看看。我兒子也會來打,妳給我看一下!我兒子、我兒子他、他同學要幹妳,妳要嘛?妳講啊!再講話啊!肖雞掰(台語直譯)」、「打妳、打妳兒子,我跟妳說,打妳員工,還有妳那個矮冬瓜,我跟妳講,臭雞掰(直譯)」等語,而該等恫嚇之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亦經告訴人證述在卷如前。衡諸社會常情,亦足認前開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通話內容係含有要對告訴人及其子不利,毆打彼等之詞,況告訴人業已證稱聽到上開通話內容後,心生恐懼之情等情,迭如前述,益徵被告前開對告訴人之通話內容已足使告訴人產生畏怖。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亦有罵其,其僅係反罵告訴人云云,然此等辯解無法從上開通話錄音內容得悉,縱令為真,亦無解被告之前揭行為確犯本案恐嚇犯行,被告所辯,應屬卸責之詞,無從採信。
㈢至被告提出照片多張、告訴人名片影本1張、上載告訴人電
話之文件2紙及土地權狀等文件(見原審卷第69至78頁,本院卷第18至29頁),佐證告訴人確有與其夫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發生性關係,告訴人有很多手機電話,照片中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車輛內之男子先前有對其罵很多難聽的話,另外照片中CV-3492上面的人跟其說要將其家人撕票等事實,惟縱令真實,亦核與本案被告被訴恐嚇事實無涉,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再被告聲請傳訊之證人即其夫 邵茂林 固到庭證稱略以:其曾
於98年7月間在新北市土城區萊閣等汽車旅館與告訴人發生性關係多次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惟證人邵茂林與被告係夫妻關係,其證詞可信度誠屬有疑,縱證人邵茂林前開所述曾與告訴人發生過性關係屬實,然此亦無法合理化或正當化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前開事實欄㈠所為之恐嚇犯行,即被告以告訴人曾與其夫通姦之情,做為被告對告訴人為事實欄㈠所為之恐嚇犯行之阻卻違法事由,並不足取。易言之,縱證人邵茂林曾與告訴人發生過性關係,亦核與本案被告被訴恐嚇事實無涉,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當無疑義。
㈤又被告聲請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調
閱其曾向該派出所報案之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然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本院已依相關卷內證據認定被告對告訴人之上開通話內容,依社會通念,確會使人心生畏懼如前,且被告前開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與其被訴恐嚇告訴人之犯行無涉,則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並無為前述調查證據方法之必要。
㈥綜前各節,被告上揭辯解,應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理由: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所述:「妳去試試看啦!我先生也會修理妳!妳看看。我兒子也會來打,妳給我看一下!我兒子、我兒子他、他同學要幹妳,妳要嘛?妳講啊!再講話啊!肖雞掰(台語直譯)」、「打妳、打妳兒子,我跟妳說,打妳員工,還有妳那個矮冬瓜,我跟妳講,臭雞掰(直譯)」等語,顯以加害告訴人與其子身體之事對告訴人恐嚇,復衡以一般社會常情,此等「修理、打、幹」話語,均足使人擔心遭受傷害、心生畏懼,此自告訴人上揭證述等語甚明(見原審卷第81至82頁),是被告所為,自足生危害於告訴人身體之安全。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以同
一方式、短時間內對告訴人為前揭恐嚇言語,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且出於同一恫嚇告訴人目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
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所為上開恐嚇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併審酌被告因認告訴人與其夫有不正常之婚外情關係,不思以正當方式循法律途徑確認、溝通、解決,反以行動電話接續撥打給告訴人,並恫稱上揭話語,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不安,影響告訴人生活甚鉅,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罪後態度不佳,並無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意願,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暨其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目前無業、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猶執前詞,上訴否認犯行,然被告確有為前開恐嚇犯行
,業經本院於上開理由予以指駁說明,迭如前述。從而,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守訓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㈠、98年12月12日通話錄音內容檔案時間:Track1,3分27秒~3分52秒。(以下對話國、台語
夾雜,台語部分翻成國語)謝美菊:單戀啦!我跟妳講啦!我會把妳吼,幹你娘!我跟妳講
,妳去試看看啦!【3分31秒】我先生也會修理妳!妳看看。我的兒子也會來打,妳給我看一下!我兒子、我兒子他、他同學要幹妳,妳要嘛?妳講啊!再講話啊!講話啊!肖雞掰(台語直譯)!再講啊!
㈡、98年12月25日通話錄音內容檔案時間:Track1,5分7秒~6分8秒。(以下對話國、台語
夾雜,台語部分翻成國語)謝美菊:…(前面2個字無法辨識,聽不清楚)妳再見啊!再醮
啊!醮啥小啊妳!胡慧瑀:妳、妳是不是說,妳是說我、說我,妳謝美菊:怎樣?怎樣?瘋女人!胡慧瑀:我花店門口的,是妳弄壞的對不對?謝美菊:啊?胡慧瑀:我花店的東西是不是妳弄壞的?謝美菊:妳以為我不知道啊妳!啊!我說妳是來講給別人聽啦,
說妳先生睡好幾個啦!胡慧瑀:這個是不是妳弄壞的啦?!謝美菊:說妳雞掰有大孔啦!啊!妳是欠人罵啦妳!胡慧瑀:這個是不是妳弄壞的?謝美菊:我先生、我先生說妳眼睛、我先生說妳那個雞掰大孔啦!怎麼樣!說妳跟警察生過孩子。
胡慧瑀:是不是妳安排的?謝美菊:算、算、算,妳、妳這個 嘆甲 查某 (直譯)、酒家查某
(直譯)!不知羞恥,不知道羞恥!只知道怎樣。胡慧瑀:是不是妳、妳弄壞的?謝美菊:妳非常,妳裡面裝什麼我都知道。啊~,妳親朋鄰居、
妳公婆都說妳下、下賤啦,我怎樣!啊!那時候都說妳下賤,我先生也說妳下賤啦!啊!嘆甲查某(直譯)啊妳!酒家查某(直譯),不要臉耶妳!啊~。
㈢、98年12月25日通話錄音內容檔案時間:Track1,6分18秒~7分19秒。(以下對話國、台語
夾雜,台語部分翻成國語)謝美菊:我先生說妳臭俗辣(直譯),我先生說臭俗辣雞掰(直
譯),啊,怎樣?因為你們四次通姦了,這樣妳知道嗎?啊,臭雞掰(直譯),我先生說妳臭雞掰(直譯),欠人打,臭雞掰(直譯)!啊,我先生妳要搶是不是?吼,妳這樣跟我搶,他的太太,吼,跟他太太討料(直譯),啊~開始煩,吼,啊,妳這樣跟我先生,啊,欠人罵、欠我罵,我先生幹你娘!臭雞掰(直譯)!啊,欠人打!欠人打!他有罵妳嗎?啊,啊,臭雞掰(直譯)!啊,哦,會有報應,啊,男女一大堆,啊,男女一大堆,嘆甲查某(直譯)…(幾個字聽不清楚,無法辨識),哦,沒價值啦,妳就,沒有價值!
㈣、98年12月25日通話錄音內容檔案時間:Track1,7分28秒~8分29秒。(以下對話國、台語
夾雜,台語部分翻成國語)謝美菊:雞掰(直譯)很大,啊,好醜喔!啊,皺紋啊,那又如
何?啊,白、白、白,皺紋,啊,我先生說妳要騙男人,(以下直譯)騙謀 小藍 ,騙吼先小藍起來,森嘎人,說妳森嘎人,人家說妳騙人一次。【8分7秒】打妳和妳裡面的員工,怎麼樣?打、打,我先生要打妳,跟你裡面的員工,我跟妳講, 尚百 (直譯),瘋女人。那妳,要放起來,要放起來拿去旁邊。
㈤、98年12月25日通話錄音內容檔案時間:Track1,8分35秒~9分36秒;Track3,3分37秒~
4分30秒。(以下對話國、台語夾雜,台語部分翻成國語)謝美菊:妳有報應!妳、妳搞男人啊!搞男人,反正男人喜歡啦
,大家不傻啦,我先生說男人沒那麼笨,妳太太比較好,我先生說,說自己太太比較好啦,啊,那老頭子那邊,50幾歲,妳也老了妳啊,我先生說妳看她50幾歲,那我說那年紀那女人、瘋女人,那個肖雞掰(直譯),我先生也說肖雞掰(直譯),臭雞掰(直譯),妳花店要倒了,花店啊,我先生說妳報應啦,肖雞掰(直譯),【檔案Track1,9分21秒;檔案track3,4分23秒】打妳跟打妳兒子,我跟妳說,打妳員工,還有妳那個矮冬瓜,我跟妳講,臭雞掰(直譯)!
㈥、98年12月25日通話錄音內容檔案時間:Track1,9分43秒~10分45秒。(以下對話國、台語
夾雜,台語部分翻成國語)謝美菊:臭雞掰(直譯)!報應啊!作乞丐了啊!搞男人啊!,
啊,總、總破壞人家家庭啦,報應,我先生說妳報應啊妳!【檔案Tarack1,10分6秒】臭雞掰(直譯)我打,我先生說打妳跟打妳員工,打妳、妳那個特矮、眼睛小小的、暴牙,我先生說妳隨便都、都、都皺紋啦、拜拜呀,起了大孔,大該罵(直譯),黑黑啦,臭死了奶頭臭死,還奶頭,不是,還大小粒,不要臉的女人!臭雞掰(直譯)!報應啦,報應,臭雞掰(直譯)!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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