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0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複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 吳曉昇 被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代表人 劉正倫 (主任)上列當事人間土地複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108年11月25日鑑定書圖,及內政部109年8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90045810號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該鑑定書圖與訴願決定,同時訴請裁定被告為錯誤虛偽陳述、裁定臺南市○○區○○段910、908地號土地之地界線。上開各項聲明應視為一個整體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查。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路○段○○○號0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