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劉美月
陳靜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傑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盟方間就本院108年度家上更一第1號返還遺產等事件,具狀聲請交付民國109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該次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究為劉美月、陳靜慧?抑或訴訟代理人,亦請一併補正說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