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0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不知肇事後離去,事態如此嚴重,原處分吊銷駕駛執照,終身禁考,太過嚴苛,是否可改易處吊扣。再伊有考救護車執照從事救人願望,希望能有機會達成。
三、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七時五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號前不慎撞及由 劉宴杉 所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劉宴杉受有頸部扭傷,受處分人肇事後離開現場等情,業據異議人於事發後之交通事故談話記錄中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劉宴杉於交通事故談話記錄中指陳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劉宴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其肇事後逃逸之行為,堪以認定。異議人以上揭事由聲明異議,非對原處分有何違誤之處指摘,所辯並無足採,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處,核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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