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259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能昉紡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法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繳上訴費用之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3月5日送達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回執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二、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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