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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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97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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