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