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26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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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2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丑○○法定代理人子○○聲請人辛○○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甲○○民國○○年兼法定代理人癸○○兼法定代理人壬○○○住同上之代理人相對人丁○○民國○○年法定代理人 黃鸞婷 相對人丙○○民國○○年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26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968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孫金樑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丑○○、聲請人辛○○、聲請人己○○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壬○○○、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黃鸞婷、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兼法定代理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丑○○新臺幣柒佰元整。
二、相對人甲○○、丁○○、丙○○願意當庭向聲請人丑○○、辛○○、己○○道歉。
三、聲請人丑○○、辛○○、己○○願意原諒相對人甲○○、丁○○、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相對人甲○○、丁○○、丙○○若今後再次無故毆打聲請人丑○○、辛○○、己○○,相對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丑○○、辛○○、己○○每人各新台幣貳拾萬元整之懲罰性賠償,並與案發日後三十天內給付完畢。
五、聲請人丑○○、辛○○、己○○對於相對人甲○○、丁○○、丙○○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彭秀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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