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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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戊○○被告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辛○○
己○○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庚○○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