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傑
任行健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永康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王致傑~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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