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建文選任辯護人沈昌錡律師被告曾國政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誤載為「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