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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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照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照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照賀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千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足憑。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