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正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正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正榮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受刑人撤回上訴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48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7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16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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