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己○○
          上列.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社員個人股金及借款總帳、還
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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