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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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31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謝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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