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黃新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君 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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