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更(四)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四)字第六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