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重更(五)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五)字第三三六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