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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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告 吳銘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