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20號聲請人啟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貞相對人 謝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金及終止租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租金及終止租約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岡簡字第32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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