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栴 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以債務人 林栴如 未依會員合約書繳納會費為由,依會員合約書第七條第四項約定聲請對債務人林栴如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林栴如於簽約時為未成年人,惟債權人提出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之簽名,非債務人林栴如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