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哲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張哲維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張哲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