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95
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
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9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30萬元,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四計
付,約定被告應按期清償,若被告未依約履行,則視為全部
到期,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內應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給付違約金;嗣被告自95年9月18日起,未依約清
償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全部為本金,其中本金212753元有信用保險),
及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屢經催
索均不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被告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件原告前開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惟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其
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一份、契
約書一份、償還明細一份,在卷可參,而被告未到庭,且未
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
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持卡向原告借款
未還,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上開消費借貸契約之消費借貸
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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