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如下:
一、請補正被告辛○○、天○○、丙○○○、丑○○、寅○○、
  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
  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說明:本件因
  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上開被告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有命補正之必要。
二、請補正被告未○○、癸○○、丁○○、申○○○、卯○○、
  子○○、庚○○、辰○○、酉○○○、壬○○、巳○○、戊
  ○○、己○○、乙○○○、A○○、宙○○、宇○○、玄○
  ○、黃○○、午○○、亥○○○、戌○○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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