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如下:
一、請補正被告辛○○、天○○、丙○○○、丑○○、寅○○、
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
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說明:本件因
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上開被告之真正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有命補正之必要。
二、請補正被告未○○、癸○○、丁○○、申○○○、卯○○、
子○○、庚○○、辰○○、酉○○○、壬○○、巳○○、戊
○○、己○○、乙○○○、A○○、宙○○、宇○○、玄○
○、黃○○、午○○、亥○○○、戌○○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