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