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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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小精靈」電子遊戲機一檯(含IC板1塊)及機檯內之新臺幣3,540元,均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6年度偵字第2495號)確定,有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8頁);次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甲○○所有,且分別為供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證人 黃福和 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至2頁、第3至5頁、偵卷第8至14頁)。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8頁)、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現場檢查紀錄表(警卷第9頁)、照片4幀(警卷第10至11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369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3頁)各一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電子遊戲機「小精靈│1臺│均為甲○○所│││」(含IC板1片)││有。左列編號│││││一為犯罪所用│├──┼─────────┼───────┤之物,編號二││2│現金│新臺幣3,540元│為犯罪所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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