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