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 王太原 之遺產管理人即 余景登 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