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甲○○
6樓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181,81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