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甲○○被告 賴清一 即祭祀公業 賴文 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本件訴訟標的有2項為非財產權上之訴,各徵收新臺幣3千元,原告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該項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523,067元,裁判費為139,864元,是共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