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辛○○○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戊○○、己○○、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戊○○、己○○、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43,157元,應繳
裁判費970,9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0,4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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