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賴俊諺
       賴松輝
       賴偉堅
       賴昱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俊諺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嗣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28,819元
未清償。嗣原告於日前為查調被告賴俊諺之財產狀況而向地
政機關申請謄本,發現如附表示示之不動產原為訴外人即被
告承人 賴清秀 (已歿,下稱賴清秀)所有,然賴清秀已於民
國103年7月1日死亡,並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
系爭遺產),系爭遺產自應由被告賴俊諺及其他繼承人共同
繼承,又被告均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然被告竟協議
將系爭遺產僅分割由被告賴松輝、賴偉堅、賴昱汝辦理繼承
登記,被告賴俊諺則全未為繼承登記,並於103年11月27日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然被告賴俊諺於繼承開始後處分
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卻不為繼承登記,其處分行為係以
財產為標的且屬無償行為。又因被告賴俊諺所為不為繼承登
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為此
,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
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分割協議,並回復為繼承人所有。
並聲明:㈠、被告賴俊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11月
2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11月27日
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㈡、被告賴松輝、賴偉堅、賴昱汝
就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
所有。」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
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
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參照)。次按繼承人
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訴訟,為其訴訟
標的之公同共有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之各公同共有人必
須合一確定。
三、經查,系爭遺產原為賴清秀所有,賴清秀之繼承人除被告賴
俊諺、賴松輝、賴偉堅、賴昱汝外,另有訴外人 賴陳蕊 ,此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並有本院向臺
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遺產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資料(
含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
明、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
及建物所有權狀等)可資佐證。是系爭遺產在遺產分割前,
應由賴清秀之繼承人即被告賴俊諺、賴松輝、賴偉堅、賴昱
汝與訴外人賴陳蕊所公同共有。被告賴俊諺、賴松輝、賴偉
堅、賴昱汝與賴陳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由被
告賴松輝、賴偉堅、賴昱汝取得系爭遺產之所有權,係屬公
同共有物之處分行為,對於全體公同共有人應合一確定。原
告起訴請求撤上開銷遺產分割之法律行為(含債權、物權行
為),並請求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之公
同共有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之各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
定,是本件原告應對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始為適法。
四、綜上所述,縱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但原告僅以賴清秀之部
分繼承人即被告賴俊諺、賴松輝、賴偉堅、賴昱汝為被告而
提起本件訴訟,並非以全體繼承人列名為被告起訴,其訴之
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且經本院於105年8月31日命原告補正
全體被告之姓名,上開通知業於同年9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於105年9月20日之陳報狀仍僅
列賴俊諺、賴松輝、賴偉堅、賴昱汝為被告,迄未補正賴清
秀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有上開陳報在卷可按。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內容,於法律上屬顯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土地部分:
┌─┬──────────────────────────────────┐
│編│土地坐落│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臺中市○○○區○○○段│506-22│建│93.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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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部分: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編││││主要建築├───┬───┬──────┤│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層次│面積│總面積││
│號││││屋層數│││││
├─┼──┼─────┼─────┼────┼───┼───┼──────┼────┤
│1││臺中市北屯│臺中市北屯│鋼筋混凝│一層│44.27│164.09││
││36○○○區○○段○○區○○○路│土造5層│二層│61.88││全部│
│││506-22地號│22號││騎樓│12.67│││
││││││地下層│4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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