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他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他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26號抗告人即原告 方錦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100年度他字第000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程怡怡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德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