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77號上訴人 李陳秀吟 被上訴人 趙怡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