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泳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所簽訂設備買賣合約書第16條,業已約定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