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賴佳延 訴訟代理人 蔡慈恩 被告 林彥達
陳武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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