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昆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西雅圖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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